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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11月05日 16: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组〔2013〕17号)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要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培养。注重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质量和数量、思想入党和组织入党等辩证关系,坚持重在教育与培养。

第五条要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纪律,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定期考察、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公示、政治审查、征求群众意见、与发展对象谈话、党组织集体讨论表决、上级党组织审查等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票决制、公示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坚持发展党员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促进广大中青年教师、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要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对大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第七条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等,给予鼓励,提出要求。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教师、思想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书记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帮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查阅相关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情况。坚持考察纪实,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十三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把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切忌照抄照搬和假话、空话。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课结业证书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须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要对“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重发展。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员和群众(同学、导师、班主任、辅导员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五)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施行“一票否决制”。对发展学生入党,既要考察政治素质、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六)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教职员工,在我校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要防止“重函调、轻政审”现象,防止以函调材料取代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报送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党课学习总结和结业证书、共青团组织推荐意见,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群众意见纪实及政审材料等。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是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发展党员审批备案表》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书面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同时,及时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介绍人、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确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所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上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四十二条实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度。在学生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前,党支部采取答辩的形式,就转正对象对党的知识和理论的了解,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完成情况、预备党员发挥作用等现实表现作进一步的考察。答辩小组根据预备党员的答辩情况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并填写《陕西科技大学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登记表》,答辩结果作为个人能否按期转正的参考之一。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第六章 发展党员公示

第四十三条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经支委会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基层党委预审后的发展对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个人奖惩等有关情况;公示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时间不得少于7天,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所在学习、工作单位。公示期间,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发展对象,正常履行组织发展手续。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反映问题失实,按照有关程序正常履行组织发展手续。如反映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不予确定;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校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责任,规范材料,扩大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力的党支部,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重视从中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注重优化大学生党员队伍结构,一年级适当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毕业年级控制发展。

第四十六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视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注重选优训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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