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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高层次科技成果组织与培育暂行办法

2020年06月08日 17:19  点击:[]

第一条 为培育和产出一批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技成果,鼓励学校教师积极申报高层次科研成果奖,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影响力,进一步推动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的范围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三大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科)一等奖,陕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第三条 每个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专项经费资助额度:第一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单位均是我校国家奖25万元;我校是第N完成单位、第M完成人的国家奖(1/N)*(1/M)*25万。省部级奖第一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单位应均属我校,教育部一等奖(科学技术10万、人文社科6万),陕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6万,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万。

第四条 被提名申报高层次科研成果奖的科技成果,在获得提名并经受理部门初审公示后资助经费30%,通过网评并收到答辩通知后再资助剩余经费70%。

第五条 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培育专项坚持专家评审、成果导向、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申报团队填写《陕西科技大学高层次科技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提交给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每年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和申报情况确定资助数量。

第六条 培育经费主要用于成果奖申报相关活动需支出的专家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政策规定。

第七条 科技处协同学院(系、部、所),加大对高层次科研成果申报团队的组织协调,鼓励其加强与授奖单位和企业的沟通、协同合作;对培育成果进行跟踪服务,精准指导。

第八条 各培育团队须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追回相关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陕西科技大学高层次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合同书)(自然科学类)

2.陕西科技大学高层次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合同书)(人文社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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