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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实施细则

2024年05月13日 10:59  点击:[]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健全研究生分流培养机制,进一步规范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分流管理工作,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的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毕业管理规定

一、研究生申请毕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习年限和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制为 3 年,其中直博生学制为 5 年;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学制为 3年。博士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除应征入伍外的保留学籍,下同)为 6 年,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 8年;硕士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满足毕业基本要求,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二)研究成果基本要求

博士生需以陕西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导师为第二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申请人为第二完成人,发表至少 1 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被 EI(JA)、SCI、SSCI、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摘。硕士生须达到当年学位申请相关成果要求。

(三)完成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文工作量和字数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当,且符合陕西科技大学学位论文规范。

二、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由研究生院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学院负责组织毕业论文的格式审查及学术行为检测工作,具体要求参见《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陕西科技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由导师负责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工作。

1.博士生

评审人由不少于 5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1 名,论文送审方式为明审。评审结果的处理参照《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2.硕士生

评审人由不少于 3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为硕士生导师)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1 名,论文送审方式为明审。评审结果的处理参照《陕西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执行。

(三)专家评审意见全部返回学院且通过后,申请人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审批书》,经学院院长签字审批后,组织毕业论文答辩。

(四)由科研团队组织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1.博士生

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7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1 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同时指定答辩秘书 1 名,申请人的导师只能有 1 人参加答辩、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2.硕士生

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具有相同或相关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为硕士生导师)的专家,其中校外(院外)专家至少 1 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同时指定答辩秘书 1 名,申请人的导师只能有 1 人参加答辩、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2/3 以上委员投票同意答辩人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认定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否则,为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三、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一)毕业论文答辩完毕后,申请人将毕业答辩相关材料提交学院,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学院向研究生院报送毕业名单。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可累计申请 2 次论文答辩(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答辩与学位论文答辩合并进行时计算为 1 次。

四、已获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者,硕士毕业生可在一年内再申请一次硕士学位,博士毕业生可在两年内再申请一次博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结业与肄业管理规定

一、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提请学校申请结业证书。凡选择结业的研究生,学校审核通过将先发给结业证书,在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论文送审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换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退学研究生学满一年可向学校申请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附则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学位、毕业申请审定会议,毕业申请人如错过当学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会议,当学期毕业申请将自动取消。

二、博士学位申请条件及要求详见《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

三、硕士学位申请条件及要求详见《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术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陕西科技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四、本规定由材料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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