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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24年10月09日 16:52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做好该奖项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以入学时档案转入我校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评定时如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六)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取得已发表或已授权的科研成果,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一)未缴清研究生学费及住宿费者;

(二)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超出基本学制及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七)在基本学制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者,不予参评);因私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生工作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长:朱建锋 杨长安

副组长:伍媛婷 宫玮

  员:李军奇 宋浩杰 葛万银 刘虎林 任萍 吕玥澄  

张科 赵佳 郭利辉 姜显威 刘倩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材料学院指标数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定额评选,由一级学科所在材料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指标分配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各学院按实际指标数确定初评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成果汇总表》,并提交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为确保公平合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申请者自入学以来至申请当年9月30日以前的学习、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如果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那么再次申请时,其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的成果统计时间应从上一次获奖后的时间算起,并截止到申请当年的9月30日。

第十条  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内容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奖学金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成果积分办法

第十三条 研究生成果计算办法:博士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单独实行,硕士研究生思政成绩计10%,学习成绩计10%,创造性成果计80%。其中,学习成绩分为课程学习积分加科技竞赛积分,创造性成果包括论文、专利等。

第十四条 创造性成果所涉及的论文出版日期必须是申请当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以出版时间为准,不是online的时间,且论文必须见刊,收录必须有收录证明,收录证明开出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其中,SCI一区文章,分值=(2+期刊影响因子)×40;SCI二区文章,分值=(1.6+期刊影响因子)×40;SCI三区文章,分值=(1.2+期刊影响因子)×40;SCI四区及以下文章,分值=(1+期刊影响因子)×40。

第十五条 创造性成果所涉及的专利按照学院实际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分别计100分和40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再积分,国内专利转让计80分(不重复计算,需提供相关转让证明)。

第十六条 参加境外召开的国际会议并作报告者计10分,参加境内召开的国际会议并作报告者计5分。

第十七条  每项成果仅按照最高档次计分,不得累计;如在下一年度获得更高等级成果,计分时需减去上一年度已统计分值。

第十八条 研究生获得的创造性成果,承担或第一完成单位需为陕西科技大学,署名需为研究生第一导师第二(或通讯)或者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方为有效(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导师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备注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凡是享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校内研究生奖学金,直接认定为一等,占学校奖学金的名额。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家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于10月10日15:00前提交材料。10月10日-10月11日:初评审核。10月12日-10月17日:初评结果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材料学院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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