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全省总 体外交,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完善因公出国(境)审 批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陕外事发〔2018〕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在岗教职工(事业编制和 人事代理)出国、赴港澳或台湾地区执行与学校工作相关的公务 活动。包括教职工代表学校临时出访开展对外交流工作、教学科 研人员临时出访开展学术交流,以及教职工中长期出访开展访学留学等工作 3 类。教职工临时出访开展对外交流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含校 级、院系级)出国(境)开展友好访问、招生招聘、学习培训等活动。 出访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天, 因公短期培训不超过 90 天。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访开展学术交流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 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 者,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 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任务。出访时间一般不超过 90 天。教职工中长期出访开展访学留学等工作指教职工通过教育 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国外奖学金、学校资助及个人自费等 方式以访问学者、博士后、进修人员、汉语教师等身份出国(境)学习或工作。 出访时间一般在 3 个月到 24 个月。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实行学校 和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申请 进行任务审核;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保密办等相关职能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出访目的、出访任务、 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出访时限等进行审核和备案;国际合作与 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 国际处”)是学校因公 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访任务的报批、行前教育、归国回访及费用核销等后续工作。
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出访要求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应紧密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 学科建设等中心工作,坚持因事定人,科学制定年度计划,并严 格执行报备制度。校级领导干部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需经 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在每年 11 月底前由国际处报备陕西省教育 厅及陕西省外事办;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应在每年 11月底前报备国际处。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简 称 “双跨团组”)须主动咨询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出访计划并报备国际处。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原则上不予申报。已列入计划的出访任务须在当年度内执行,跨年度执行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出访任务须符合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且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 岗位职责必须一致。严禁通过组织“ 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 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
第六条 学校(含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 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 6 个月内分别 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校级正职每年出国(境)不超过 1 次, 分管外事的校级领导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校级领导一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 2 次或 2 年内出国(境)不超过 1 次。校级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讲学、出席学术会议、参与 学术研究等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且不得使用学校的行政事业经费。
第七条 严格控制教职工临时出访团组的人数,出国及赴台 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 6 人(含翻译);赴港澳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 8 人。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 (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 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 出访 2 国不超过 9 天, 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 5 天,访问澳门不超过 4 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 8 天;因公赴台停留时间不超过 7 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均为最高限量,不应理解 为必须用满。 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访开展学术交流的团组人数、 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从严控制,不得片面追求规模或借机安排与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九条 邀请单位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不得接受海外华 侨、华人个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 具邀请函。严禁使用资讯不明、政治背景不清楚的国外机构所发的邀请函以及虚假邀请函。
第十条 赴台参加会议须另外提交全体参会人员名单及会议主办方的政治保证函,报陕西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含有校级领导的团组须提前 3 个月、其他团组须 提前 2 个月完成校内审批手续,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上级部门审批及签证申请工作。拟参加上级部门双跨团组的二级单位,需提前制定参团方 案,经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国际处办理参 团先行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并根据团组要求完成校内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校内审批程序:
1.校级领导干部
校级领导干部拟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由分管外事工 作校领导审核,并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或校党委副书记出访)或 校长(校党委书记或副校长出访)同意后,报省外办(持因公护照)或省委组织部(持因私护照)审批。
2.处级干部
处级干部拟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经所属二级单位研究同意,由校党委组织部、经费管理部门、保密办(涉密人员)、 国际处审核,所属二级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并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提交国际处办理相关手续。
3.其他各类人员
其他各类人员(含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密人 员)拟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时,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批同意, 由人事处、经费管理部门、保密办(涉密人员)、国际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依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4 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 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2017〕434 号),财政 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行〔2014〕4 号)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12〕126 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类出访任务所用经费须纳入学校因公出访经费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合理安排,遵守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 国际(港澳台) 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 训费和签证(签注)费用、必要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会议注册费等其他费用。出访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住宿、出访用餐等事项。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国际处和财务处审批。其它各类出访任务按照对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运行及专项业务费、科研项目经费及个 人项目经费等各类学校经费核销因公出国(境)经费,均须提供 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 效票据(须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及其清单,按照学校经费支出审 批办法,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外汇报销按照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供的票据当日或相邻工作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标准折算。
第五章 证件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入境证件分为因公证件和因私证件。因公证件 包括外交部签发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及国务院 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的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因私证件包括公安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临时出访开展对外交流,须持因公证件。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中长期出访开展访学留学等工作,可按照国家规定持因私证件。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访开展学术交流,原则上 应持因公证件。严禁未经审批,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以下特殊情况,经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可持因私证件出访。
1.持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外归国人员;
2.因教学、科研带领学生赴国外实习、参展、竞赛等与教学相关活动的人员;
3.单次赴 2 个或以上国家(地区)执行因公出访任务,且其中 1 个是出访人员已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国家(地区);
4.持因私证件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间需赴第三国(地区)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必要的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5.其他经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处会商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的情况。
第六章 出访外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出访团组和人员,必须按批准的方 案执行出访任务,并自觉接受国际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和返校回访。
第二十三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单位应指定工 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行出访任务时不得谈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将有关涉密文件和技术保密图纸、资料等携带出国(境)。
第二十五条 出访人员返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普通护 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处,并完成回访手续;15 个工 作日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并填写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公示 表。出访任务取消或推迟须书面说明原由,并按时交回证件。处 级以上干部、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涉密人员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按人员管理权限 10 日内交组织部或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出访人员有以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违规 违纪行为的,所属二级单位应出具书面材料,并责令个人检查, 全校通报批评,暂停当事人出国执行公务,暂停期限不少于 12个月。
1.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人员,未在确定出访任务取消或推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普通护照交回国际处的;
2. 已出国执行公务的回国人员,未在回国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普通护照交回国际处的;
3.公务普通护照持用人在境内遗失公务普通护照,未在遗失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报告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在境 外遗失公务普通护照,未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国际处报告的;
4. 非自然气候、地理灾害、突发疾病、航空公司安排及确因 边防管理原因提前或滞后出入境,擅自改变实际出访时间、国别和路线,与批件不符的;
5.其他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强化监督和问责。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 影响的二级单位,视情况在校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其它因公出访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陕科大党〔2015〕26 号)即行废止。本文件未尽事宜,均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