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党建活动经费、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建活动经费、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基 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 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 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 1500 元,中巴士(25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 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 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 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 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 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 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 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 三会一课”、创先争优、 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 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 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 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 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
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须符合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 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六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 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 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 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严禁
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九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或党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有关程序。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党费开支情况按照党务公开的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