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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2023年09月11日 16:37  点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学院、实验室(研究室)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研究团队负责人是团队实验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员和指导老师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和研究团队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杨长安、朱建锋

副组长:王卓、刘辉、欧阳海波、伍媛婷、宫玮

成员:黄剑锋、蒲永平、王芬、谈国强、殷海荣、葛万银、王成兵、杨燕玲、许占位、宋浩杰、杨海波、刘毅、张效华、何选盟

第四条  学院的党政正职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等人员;负责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组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是所属科研团队和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实验中心(或团队实验室)的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保证实验室安全投入;保证本实验中心(或团队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工作的督促落实;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教学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所在实验房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房间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本实验房间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包括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危化品采购、存储和领用办法、定期检查和值班制度等),督查落实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和准入制度,与所有进入本实验房间学习、工作的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如实登记本实验房间各类危险源的台账,主要包括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钢瓶、特种设备等;梳理本实验房间危险源,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制订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不定期做好本实验房间安全、卫生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更新安全钥匙;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应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责任为: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相应考核,并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教学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或者负责人报告。

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各科研团队和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室的特点,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在实验室内工作的师生员工均需定期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本科生则必须经过学院安排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研究生根据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外来人员也需通过实验室必要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放射安全管理办法》),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同时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统一进行处置,严禁将腐蚀物、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复核、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定期组织安全用电、防火、防爆教育和演练,避免触电、失火和爆炸事故发生。
    (二)各科研团队实验室应坚持每日开展消防巡查,重点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实验工作结束时,是否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三)实验室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由专人管理,负责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四)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的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明确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等。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及防护装备管理

具有安全风险的实验室,需根据危险因素和程度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各单位应结合实验室具体实际,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外侧。

(二)各实验房间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存放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应针对重点安全部位(如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传动、噪声、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辐射、强光闪烁、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其场所),制定相应的危险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陈列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如确需通宵实验,必须有两人在场,并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科研团队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十九条  学院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各科研团队和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客观原因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学院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实验室安全日打卡制度,每晚在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上传实验室水电安全状态图片,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打卡,每缺勤一次扣相关责任人年底绩效100元人民币,累计三次以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予推荐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验室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需上报实验设备处统一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通过“陕西科技大学试剂材料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cpp.sust.edu.cn)”审批申购。校内库试剂审批申购通过后,自行前往校危险化学品库领取。未经实验设备处办理备案手续私自购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一切后果由购置人自行承担。各科研团队和实验室需建立、完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台账,领用使用有详细记录,保管必须专人、专柜、双人双锁。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移交至危险废弃物回收中转站回收时,务必给现场工作人员说明清楚。对于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问题的科研团队和实验室,学院给出定期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科研团队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学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当、操作不当等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按学校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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