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制度汇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请销假制度,宿舍出现的夜不归宿、晚归、违禁电器使用等违纪行为。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请销假规定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科研活动或其他校院安排的活动,需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以虚假理由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提前向导师及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在IS科大上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写明请假原因和起止时间,请假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请假期间,学生应保持手机畅通。
第六条 学生请假1天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者,经导师、辅导员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导师、辅导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学院备案。超过7天的,须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提出请假申请并备案。
第七条 学生请假结束后应立即在IS科大申请销假并告知导师及辅导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向导师和辅导员说明,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节 夜不归宿及宿舍晚归规定
第八条 学生夜不归宿指未经导师及辅导员批准夜间不返回宿舍者;晚归指夜间超过规定时间返回宿舍者。
第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晚归者,需于当日晚九点前向导师及辅导员提出申请,经得同意后,报备宿舍长。
第十条 未经报备晚归者,学院实行周通报制度,并按照相应纪律处分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当晚不返回宿舍者,应及时联系导师及辅导员,并在IS科大上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夜不归宿由宿舍长实行日查日报,宿舍长发现并核实学生夜不归宿后应第一时间报班长及辅导员,辅导员应第一时间通知导师。
第三节 宿舍违禁电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吹风机、热得快、冰箱、电热杯、电热毯等)。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自改变原有电器设施。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第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烹饪烧饭,严禁携带宠物。
第四节 重点学生
第十六条 重点学生包括学业困难、身体疾病、心理问题、恋爱受挫、家庭变故等需要特别关注的学生。
第十七条 导师应熟悉掌握所带学生的家庭情况、父母及个人情况,对于重点学生,应建立个人档案,记录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跟踪,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八条 导师应每月至少和重点学生进行两次深入谈话,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辅导员。对于重点学生的管理,导师与辅导员密切配合,共同关注和支持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结合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违纪学生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为: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文件之日算起。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下达后,连同结果一并通知家长及导师。
第二十三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三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七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七天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报备晚归学生,视情节给予处分。第一次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夜不归宿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宿舍违禁电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处分。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及以上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详尽的违纪行为,参照《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制度汇编》详细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起执行,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