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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6月01日 11:26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查处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陕西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陕科发〔2021〕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20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科学道德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和人才项目的申报、执行、验收与评价等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陕西科技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教育与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承担各学院(部)的科研诚信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事处应把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常态化教育等体系,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通过岗位职责、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加强科研诚信日常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研项目、奖项申报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部)要建立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并在科技处备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的作用。

第九条 从事科研活动和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及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参与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科研失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的教育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在活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或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八)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九)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十)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十一)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十二)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十三)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十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十六)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十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一经举报或发现,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可成立调查组。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应当认真听取涉嫌科研失信责任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理,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六条 学生有科研失信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失信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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